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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发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州聚焦民生领域重拳出击,全面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昌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案

2022年03月31日,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昌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使用的包装袋6788条,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09日,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昌某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大米的情况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成品粮存放库房堆放有大米135袋,该品种大米外包装上印制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现场检查该公司不能够提供该大米的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2021年12月31日经德昌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当事人未在该局申报绿色食品认证。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使用的包装袋6788条,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印制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大米包装袋,易让消费者误解其产品是“绿色食品”,区别于一般大米,损害了消费者和市场同类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该类违法行为,能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东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运动鞋案

2022年05月27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东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2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5月11日,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会东某服装店售卖仿冒“阿迪达斯”商标的品牌运动鞋,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标示“阿迪达斯”商标品牌运动鞋2双,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2022年05月16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2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不仅触犯到商标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商标使用行为,推进法制化市场建设,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2年03月01日,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赵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2月07日,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举报,称美姑县沙库乡有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进行交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赵某驾驶的红色厢式货车载有43件小郎酒(共计1032瓶)。2022年02月28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所涉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通过其老乡杨某联系,自成都某市场将该批商品以5元每件的运费运送至美姑县沙库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该项工作不仅要围绕生产经营环节,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该案件的及时查处,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案

2022年03月29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1月27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宁南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客户装修中使用假冒“索菲亚”家具的投诉举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开展实地核查处置。2022年02月09日,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索菲亚”家具抽样送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安装在该客户家中的‘索菲亚’家具是侵犯‘索菲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以13万元的价格承包该客户装修工程,安装在客户家中的“索菲亚”家具由当事人提供,对上述家具的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所有者的权利,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让商标所有者得到进一步的鼓励从而提高创新能力。

五、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源县某加油站仿冒“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观设计、装潢案

2022年09月23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盐源县某加油站仿冒“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观设计、装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5月24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交办函;称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举报盐源县某加油站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权,擅自使用仿冒“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观设计、装潢,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处置,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于2019年使用“中圆石油”字样,加油区上方加油罩棚为红底黄杠,标有金苹果加油站和中圆石油,金苹果加油站字样明显小于中圆石油字样;五台加油机上印有红底白字中圆石油字样和黄色图案;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为黄底红杠的夹克上衣、蓝色裤子;以上装潢、设计均与中国石油外观设计相似,该加油站的行为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中国石油”加油站。该加油站仿冒“中国石油”加油站外观设计、装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利用近似标识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规范企业字号名称和商标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六、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盐源县某女装批发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03月22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源县某女装批发城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衣服)37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2月28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盐源县某女装批发城店内货架上摆放印有“冰墩墩”及北京冬奥会标志图案各类衣服12件,货架下方存放印有“冰墩墩”及北京冬奥会标志图案衣服共计25件,当事人于2022年2月购进上述产品,无法提供北京冬奥会官方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衣服)37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具有专有权属性,只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许可才可销售。该案的查处,有效提升商家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遏制侵权商品流入市场,规范了市场秩序,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七、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何某食品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

2022年05月19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何某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国泰味精”“莎麦鸡精调味料”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05月17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冕宁县何某食品经营部正在销售假冒的“国泰味精”“莎麦鸡精调味料”等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国泰味精”269袋,涉嫌假冒“莎麦鸡精调味料”464袋,由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同时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自2021年08月09日起,从成都一个姓黄的妇女处开始购进销售上述假冒产品,截至目前,累计货值金额共计10.025万元。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已涉嫌犯罪,2022年05月19日,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冕宁县公安局。

公安系统自五月底以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扣涉嫌假冒的“国泰味精”“莎麦鸡精调味料”256件,空箱1000余个,经初步核算2018年至案发,该案涉案货值金额达900余万,目前该案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味精、鸡精作为人们日常烹饪基础调味料,使用范围广,频次多,切切实实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也是最能牵动人民群众心弦的热点。从严从速查处违法行为,对食品领域的相关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对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八、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昌市礼州某商贸、西昌市月华某烟酒副食批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2年03月05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西昌市礼州某商贸、月华某烟酒副食批发店销售侵犯“HI-TIGER乐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03月04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西昌市礼州等地在销售假冒乐虎饮料,且数量巨大。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西昌市公安局立即开展联合行动,在西昌市礼州某商贸检查发现涉嫌侵犯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I-TIGER乐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274件。经查,西昌市礼州某商贸销售的“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系从西昌市月华某副食批发店购进。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副食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产所及仓库查获涉嫌侵犯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I-TIGER乐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共计1800余件,上述产品均由该烟酒副食批发店从王某处购进。西昌市礼州创某商贸、西昌市月华某烟酒副食批发店、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西昌市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的查办,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通过加强两法衔接,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实现多渠道、全方位整治,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